为加强教学秩序管理,严肃教学纪律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学校应在开课前作好各项准备工作,包括聘请教师、组织学生,准备开课计划、教材,落实课表和教室,检查和搞好教室的音响、灯光、黑板、讲台、桌椅、粉笔、板刷及教师休息室的脸盆、毛巾、净水、饮用水等基本配置。教室内的必需配置没有完备而影响上课的,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二、各教学系必须在教师第一周上课时,将教务处印制的《学生记分册》送达教师。教师应将学生平时的出勤、答问、作业、小测验成绩等情况在《学生记分册》上进行记载,可以作为期末总成绩进行综合评定。
三、每一次上课前10分钟,各班应进行例行的考勤,认真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。教师到达教室上课时,班级考勤人员要向教师报告学生出勤情况,说明本班应到、实到人数,旷课以及各种请假人数、名单及原因。
各班应认真填写班级《教学日志》,定期交系办检查,学期结束后交系办保管。
四、遇到缺课人数达到1/3及其以上时,任课教师应当暂停上课,立即向系办公室或教务处反映情况。有关负责人接此情况后,应在10分钟内调查完毕,作出处理决定,并立即将处理意见向教师反馈。
五、任课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,按照课表和作息时间表的规定按时上课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旷课;不得在上课中间离开课堂;不得擅自调课。对于教师迟到上课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的,为一般教学事故;对于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,为严重教学事故;对于一学期内上课迟到和提前下课累计达到5次者,将予以解聘。对于旷课的,作为严重教学事故处理。
六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变更教室的,一般应在上课前三天向系办公室和教务处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调课。对于未经批准,擅自调课或变更教室的,作为严重教学事故处理。
七、教师应认真上好每一堂课,注意挖掘教学内容的科学性、思想性和艺术性,增强教学的感染力、针对性和实效性,以精彩的讲课吸引学生。教师应当掌握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,认真备课、上课、辅导答疑、批改作业。对于上课无教案的,作为教学事故处理。对于所备教案不符合要求的,一经发现,令其改进。对于不改进的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。
八、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。教师上课时应当关闭通信工具,不得在课堂上接听电话,若有违犯者,提出批评教育。上课时间,教师不得离开教室去作其它事情;也不能在课堂上作私事,而让学生自习。若有违反者,提出批评教育,情况严重的,作为教学事故处理。
九、教师有责任管理课堂教学秩序。对于学生上课迟到、早退,在课堂上穿拖鞋或背心、睡觉、吃零食、使用通信工具、听随身听、交头接耳等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,要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,令其改正。对于不听劝阻的,应通知系办公室作出处理。
学校应明确要求并积极支持教师管理课堂教学秩序。
十、各系、教务处应建立和做好日常教学秩序的巡视、检查和督导工作,重点检查学生出勤率、教师到课情况、课堂纪律以及教学效果等情况,及时了解教学动态,针对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不断改进教学管理工作,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。
十一、学校教务处和督导室应经常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,不定期地听课,定期通报教学情况,不断改进教学组织工作,加强教学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。
教务处应将调停课情况及教学检查情况在《教务日志》进行登记。督导室应定期编发《督导简报》,对教学情况进行通报。
十二、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实验课的教学管理秩序,遵照本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