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。我校三年制学生在校学籍年限(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原则上不超过5年;五年制学生在校学籍年限(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原则上不超过7年。
2、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,由学生本人申请,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休学申请表,经相关部门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学。一位学生休学次数原则上只有一次,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(当兵入伍除外)
3、在校学生创新创业,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申请休学1年,如遇特殊情况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休学1至2年。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应当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。
4、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:由本人书面申请,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休学,学校保留其学籍。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
5、学生休学期满,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(因病休息学生需要提供二甲以上医校康复证明)复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。超过休学年限原则上不能申请复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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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如遇政策偏差最终解释权由教务处解释